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發布日期:2017/9/8 10:41:50 作者:海淀區燃氣公司 來源:海淀區燃氣改造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為了保障社會行業安全,各行業制定安全生產條例。首先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條例為基礎。
第二條市行政區域活躍的領域,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和本條例。
在規定的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應當把握方向的人,安全第一準則,生命安全,安全技術和安全責任制度,確保城市安全和促進安全發展。
第四條生產單位的生產活動,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生產計劃,安全責任,提高安全性,以確保工作人員的安全,公眾健康和安全。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法工會和工人安全工作組織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生產,維護生產安全和職工合法權益的單位生產,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產業結構的合理化,提高安全生產因素對安全生產的特殊需要,國家預算資金支持,我所有的權力按照有關規定,尊重他們的生產協調,及時解決安全生產控制管理是一個大問題。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正職和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各級政府,人民和其他領導人和政府部門的另一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場所,負電荷。
第九條市,區安全監管當局行政區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和生產機構監管。
警察局、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內部資源、煤炭、電力、國防工業和監督國家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對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建筑、礦山電力安全生產工作civili.la方面進行控制和生產管理。
商業,文化,教育,衛生,旅游,運輸,市容市政,農業,民用和公共當局的保護,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和建立人民政府的責任,負責的部門或生產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當局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產品安全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組織,為實現安全生產,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安全生產和社會能力。
第十一條在人民政府和各級政府,是促進科學和技術研究,安全和體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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